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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了關于繼承的死亡先后推定條款
不同輩分的親人在同一場意外事故中喪生,由此產生的繼承順序和份額之爭,一直是法學界和公眾討論的話題。這次的《民法典》對此就有了明確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繼承人,輩分不同的,推定長輩先死亡;輩分相同的,推定同時死亡,相互不發生繼承。
舉例說明更易于理解:趙先生與王女士帶女兒麗麗一家三口外出旅游,遇到了海嘯,都喪生了。現在需要確定三人的死亡順序。首先來判斷三人之間相互有繼承關系,難以確定死亡順序,首先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麗麗先死亡,其次趙先生與王女士假設都有父母健在,他兩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互相不發生繼承。因此,一家三口的死亡順序就是麗麗先死亡,趙先生和王女士同時死亡。
二、關于遺囑類型與遺囑效力的新變化
新的《民法典》中關于遺囑的類型首先是適應了社會的新變化,為多姿多彩的民事生活提供了強有力的較為完善的法律支撐。
首先是增加了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還有就是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其次是不再承認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以上是關于《民法典》中繼承的重大變化幾處,希望小伙伴們予以理解,下次我們繼續探討新變化。
【例題】張大爺老兩口膝下有兩子兩女,老兩口曾公證了一份遺囑,財產由4個成年子女平均分配。但老兩口在生命的最后幾年一直住在小兒子家,小兒子對父母悉心照料,盡到了贍養義務。于是老兩口臨終前又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財產分給小兒子,下列能夠繼承張大爺老兩口財產的人為:
A.大兒子張帥
B.大女兒張美麗
C.二兒子張建國
D.小兒子張小帥
【答案】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本案中張大爺夫婦首先是立有公證遺囑,但臨終前又立有自書遺囑,內容相抵觸,因此根據《民法典》,應該以最后的自書遺囑為準,所以小兒子能夠繼承老兩口的財產。故本題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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