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的常考點包括了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法理學等。那么本篇就由中公教育幫助大家解決一個行政法中“既常考又難纏”的行政訴訟被告如何確定的問題。本篇重點探討經過復議的案件被告如何確認的問題。
首先,我們一起回憶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訴訟活動。其中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簡而言之,行政訴訟是一種尋求法院適用司法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民告官”。那么,行政訴訟的被告該如何確認呢?
一般而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組織即被告。比如小明因為牽扯進一件打架斗毆案件被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他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可直接以該縣公安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這是最為簡單的情形。但是如果遇到一些較為特殊的案件,比如當事人經過復議之后再起訴的情形,這類案件涉及到原機關,復議機關,這個時候該如何來確認被告呢?我們一起來看法條的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從這項規定里,我們可以看到有三種情形,根據復議的結果不同,行政訴訟的被告也是不同的。老師給大家具體解釋說明。
第一種情況:復議維持,即復議機關維持了原機關的決定。比如上述案例當中,小明因為打架被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他不服于是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公安局經審查,認定縣公安局事實認定無誤,適用法條正確,證據確鑿充分,程序適用正確,仍然維持了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的決定,此時小明仍然不服該決定,于是提起行政訴訟,此時他應當將縣公安局和市公安局列為共同被告;
第二種情況:復議改變,即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此處是指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仍然采用上述案例,小明先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公安局經審查,發現小明違法行為較輕,拘留10天明顯有違比例原則,遂改為行政拘留五天。若小明仍然不服該決定,于是提起行政訴訟,此時他應當以市公安局為被告提起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改變了原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依據,但并未改變原行政行為處理結果的,視為復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
第三種情況:復議不作為,即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內不作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原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應當以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當事人對復議機關不作為不服,應當以復議機關為被告。在上述案例中,小明申請復議,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間未作出復議決定,他若是對縣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決定不服,起訴原機關縣公安局;若是對市公安局不作為不服,應當以市公安局為被告。
相信經過這一輪的詳細講解,各位同學應該能夠理解經過復議的案件該如何確認被告了。為了方便同學們能夠在理解的基礎上作對題目,老師在此給大家提供一個記憶方法:復議改變單獨告,告復議機關;復議維持共同告,告原機關和復議機關;復議不作為選擇告,對誰不服就告誰!
【試題練習】(單選)在“雙減”政策出臺后,某個學科類培訓機構因違規經營,被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5000元,該機構不服,申請復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處罰過輕,改為吊銷營業執照,該機構如果想提起行政訴訟,應當以誰為被告?
A.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B.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C.區人民政府
D.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新公解析】A。解析:《行政訴訟法》第2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本題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處罰過輕,改為吊銷營業執照,屬于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應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為被告,故本題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