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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徐某與被不起訴人吳某夫婦鄰居多年,此前曾因宅基地界限問題發生過多次沖突,被害人與丈夫曾多次揚言甚至沖到吳某家中威脅要殺死吳某夫婦,但之前雙方僅爭吵,并未發生過肢體沖突。某日早上,被害人徐某要圍欄圈地,強占本屬于吳某家的宅基地部分,吳某之妻李某看到后與徐某發生爭執,當時李某手無寸鐵,徐某的菜籃中有一把菜刀,爭執過程中被害人徐某持菜刀砍傷李某的頭部,后被不起訴人吳某持竹竿來到現場,用竹竿擊打被害人徐某頭部、腹部及其他部位,李某在被害人倒地后,沖到被害人徐某家,將被害人徐某某家中物品掀倒在地,徐某隨即沖進去與李某發生相互廝打,后被不起訴人吳某進去用腳踹被害人的腰腹部和腿部,打斗過程中,被不起訴人吳某報警。被害人徐某率先持刀砍傷李某的頭部,造成了李某輕微傷的后果卻逍遙法外,并且向吳某一家索要巨額賠償。后經司法鑒定,被害人徐某構成輕傷,李某構成輕微傷。
這個案例中的爭議點就在于吳某的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被害人徐某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能否對吳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在事業單位考試中,通常以案例的形式進行考察,因此要重點掌握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一、概念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二、構成條件
(一)起因: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排除假想防衛);
(二)時間: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排除事前防衛,事后防衛);
(三)意圖:主觀上必須具有防衛意圖(排除互相斗毆,防衛挑撥);
(四)對象: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
(五)限度: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損害(重傷,死亡)。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三、案件分析
那么吳某的行為是否成立正當防衛?被害人徐某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能否對吳某作出不起訴決定?主要分析如下:
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徐某手持菜刀直擊李某頭部,主觀上具有明顯的殺人故意,客觀上造成李某額頭、手臂多處身體部位受傷的嚴重后果,其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行為,系意圖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存在現實中的不法侵害,構成故意傷害罪。其次,吳某手持竹竿來到現場是為了使妻子和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侵害的不法侵害人徐某采取防衛行為,其時間、意圖和對象均滿足正當防衛的條件。再次,造成不法侵害人輕傷,沒有超出必要限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夠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系因鄰里糾紛引發,被害人存在重大過錯,吳某屬于特殊正當防衛的情形,社會危害性較小;且案發后吳某主動到案并如實陳述案情構成自首,目前已真誠認罪悔罪,也已經與被害人達成賠償諒解協議并履行完畢,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屬于不起訴情形。
【例題】關于正當防衛的論述,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將罪犯顧某扭送派出所途中,在汽車后座上死死摁住激烈反抗的顧某頭部,到派出所時發現其已窒息死亡。甲成立正當防衛
B.乙發現齊某駕駛摩托車搶劫財物即駕車追趕,兩車并行時摩托車撞到護欄,彈回與乙車碰撞后側翻,齊某死亡。乙不成立正當防衛
C.丙發現鄰居劉某(女)正在家中賣淫,即將劉家價值6000元的防盜門砸壞,阻止其賣淫。丙成立正當防衛
D.丁開槍將正在偷越國(邊)境的何某打成重傷。丁成立正當防衛
【答案】B。
【解析】《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選項A錯誤。甲致“反抗”的犯罪嫌疑人顧某死亡,屬于防衛過當,不成立正當防衛。
選項B正確。齊某的死亡并非乙的防衛行為直接導致的,中間介入了意外事件,阻斷了乙的防衛行為。因此,乙不成立正當防衛。
選項C、D錯誤。并非對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防衛,只是對那些具有進攻性、破壞性、緊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當防衛可以減輕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結果的情況下,才宜進行正當防衛。因此,對賣淫、嫖娼行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重婚行為、假冒注冊商標行為、賄賂行為等不能進行正當防衛。故本題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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