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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假釋的概念
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二、假釋的條件
1.對象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部分犯罪分子。
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為沒有剝奪其人身自由,所以不存在假釋問題;拘役刑期短,缺乏使用假釋的實際意義。
舉例:如張三被判處拘役2個月,執行至一個半月時被告知可假釋,批準程序還沒走完,刑期就滿了,無假釋的意義。再者,假釋后若張三“不聽話”還得回來接著執行拘役,張三自己肯定寧愿執行完最后半個月拘役,也不愿意被假釋。
2.實質條件: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即: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
3.刑期執行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
假釋作為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的制度,不僅要求犯罪分子對社會確無危害性,還要求其已經實際執行一定期限的刑期方可適用假釋。
舉例: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的張三,在獄中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張三如果想要被假釋,那么必須在監獄被實際執行4.5年以上的刑罰才可以對張三予以假釋。
4.消極條件:對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累犯;嚴重犯罪+10年以上)
不論是從假釋的概念上,還是從假釋的適用條件上,都不難看出假釋要求的是“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但是對于累犯來說,因其屢教不改,多次犯罪,故說明其本身不具備“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前提和條件。針對累犯,不得適用假釋制度。此外,因犯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亦不適用假釋。原因在于假釋對于正在執行剝奪自由的刑罰的犯罪分子來說,是一種極大的寬容與出獄機會,所以其針對的對象不能是犯罪行為和情節嚴重的犯罪分子。綜上,累犯和“嚴重犯罪+10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三、假釋期間應遵守的規定
假釋并不是把犯罪分子釋放以后就不聞不問了,作為一種附條件地將符合假釋條件的犯罪分子予以提前釋放的刑罰執行方式,在實行假釋后還是有諸多限制的。被提前釋放的犯罪分子在外仍然要遵守以下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四、考查形式
假釋該知識點在考試中主要以假釋的條件,尤其是不得適用假釋的條件以及假釋期間需遵守的規定作為直接考查的重點,所以是一個典型的記憶性知識點,需要大家在理解的基礎上加深記憶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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